(资料图片)
2019年4月,十堰某高中为吸引生源,在该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招生简章,其中写明“高考考入985、211、"双一流"高校的,学校给予5-30万奖励”。2022年6月,该校学生王某考入某“985”大学,王某要求该中学支付奖励未果,故提起诉讼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,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。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,此行为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,属于要约邀请。王某被该中学录取,双方合同成立。王某被“985”大学录取,根据该中学的招生简章,王某符合招生简章约定奖励对象,其主张该中学给付奖金的要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
关于给付金额,法院认为该中学发布招生简章确定奖励承诺,是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,但该学生考上大学除了自身努力外,与学校和老师的培养也是分不开的,故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,并综合全案考量,判决该中学支付王某5万元奖励款。
(来源:湖北日报)